4、申請費繳納的時間面交專利申請文件的,可以在取得受理通知書及繳納申請費通知書以后繳納申請費。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及繳納申請費通知書以后再繳納申請費,因為繳納申請費需要寫明相應的申請?zhí)枺抢U納申請費的日期最遲不得超過自申請日起兩個月。5、專利審批程序依據專利法,發(fā)明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審、公布、實審以及授權五個階段。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審批中不進行公布和實質審查,只有受理、初審和授權三個階段。6、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主動修改和補正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主動修改和補正也是申請人可以視需要選擇的一項手續(xù)。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只允許在申請日起兩個月內提出主動修改;發(fā)明專利申請只允許在提出實審請求時和收到專利局發(fā)出的發(fā)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主動修改。
位于京津走廊美譽的廊坊市廣陽區(qū)5A級寫字樓,建業(yè)大廈22層,是廊坊市科技局認定的科技創(chuàng)新券接收機構。為企事業(yè)單位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和個人提供專利申請,商標版權,知識產權貫標等服務。
辦理登記手續(xù)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6)復審階段專利復審程序是專利申請被駁回時,給予申請人的一條救濟途徑。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復審請求進行受理和審查,并作出決定。復審請求案件包括對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程序中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不服而請求專利復審的案件。只有專利申請人才有權啟動專利復審程序,而且必須在接到駁回通知3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
“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情形,就應當認定構成專利侵權。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前述延續(xù)行為不構成專利侵權,主要理由包括[4-5]:專利法更重視對專利侵權源頭的打擊,即更重視對制造行為的打擊,在專利臨時保護期內制造專利產品的行為本身屬于合法,那么在發(fā)明專利申請獲得授權之后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等行為系制造行為的延續(xù),也不構成侵權,更何況,認定不構成專利侵權并不影響專利權人的救濟,專利權人的利益損失可以通過請求實施其發(fā)明的單位或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得到彌補。筆者更贊同前述不構成專利侵權的觀點,理由如下:類推適用舉重以明輕的原則,專利法第十一條所禁止的五種侵權行為中,制造行為是本源,相較于其他四種行為,制造行為的影響更為惡劣,可責性更強,其他行為是制造行為的延續(xù),可責性相對為輕,既然在臨時保護期內制造專利產品的行為尚不構成專利侵權,那么后面較輕的延續(xù)行為也不應視為專利侵權。在深圳市斯瑞曼精細化工有限公司訴深圳市坑梓自來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藍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中[6],人民法院闡明了前述延續(xù)行為不構成專利侵權的觀點,并以指導案例的形式(第20號指導案例)確認了審判規(guī)則。該案的裁判要點是:在發(fā)明專利臨時保護期內實施相關發(fā)明的,不屬于專利法禁止的行為。在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的臨時保護期內制造、銷售、進口被訴專利侵權產品不為專利法禁止的情況下,其后續(xù)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即使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也不視為侵害專利權,但專利權人可以依法要求臨時保護期內實施其發(fā)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1)受理階段
專利申請的程序專利局收到專利申請后進行審查,如果符合受理條件,專利局將確定申請日,給予申請?zhí)?,并且核實過文件清單后,發(fā)出受理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如果申請文件未打字、印刷或字跡不清、有涂改的;或者附圖及圖片未用繪圖工具和黑色墨水繪制、照片模糊不清有涂改的;或者申請文件不齊備的;或者請求書中缺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不詳的;或專利申請類別不明確或無法確定的,以及外國單位和個人未經涉外專利代理機構直接寄來的專利申請不予受理。
我們的領域涉及機械、通訊、網絡技術、計算機、半導體、集成電路、化學、藥物、材料、生物工程、生物制藥技術領域的專利國際國內服務;以及分析預警、侵權調查、打假維權、知識產權海關備案和保護等領域。我們具有一支穩(wěn)定的高素質團隊,我們本著誠信、、高效、嚴謹的服務理念,不僅注重服務環(huán)節(jié)的每一個細節(jié),而且對客戶的委托進行全程的跟蹤和監(jiān)測,為客戶提供高標準的產權管家式服務。
臨時保護與專利保護的主要區(qū)別體現在發(fā)明創(chuàng)造實施行為的性質、權利人享有的救濟權利及相對人的責任承擔方式上。在臨時保護期內實施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行為,例如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及進口發(fā)明創(chuàng)造產品的行為,不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專利侵權行為,不受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制,實施行為的性質決定了權利人享有的救濟權利及相對人的責任承擔方式。關于權利人享有的救濟權利,在發(fā)明專利申請獲得授權之前,發(fā)明專利申請人僅享有“可以要求”實施其發(fā)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的權利。在發(fā)明專利申請獲得專利授權之后,針對臨時保護期內實施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行為,專利權人享有司法意義上的使用費給付請求權,但由于臨時保護期內實施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行為不構成專利侵權,專利權人不享有請求他人停止實施行為的權利。關于相對人的責任承擔方式,在發(fā)明專利申請獲得授權之前,對于專利申請人提出的支付請求,實施人所承擔的支付義務不具有強制性。在發(fā)明專利申請獲得專利授權之后,如果實施人拒絕支付適當的費用,專利權人可以尋求司法救濟,強制要求實施人支付合理費用。如前所述,考慮到臨時保護期內的實施行為不構成專利侵權,因此實施人所支付的適當費用在性質上也不同于專利侵權責任中的損害賠償。
臨時保護與專利保護的聯系
臨時保護與專利保護的聯系主要體現在臨時保護期內實施發(fā)明行為的認定上,根據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被訴技術方案同時落入授權后的專利保護范圍以及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時申請人請求保護的范圍,是主張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的前提。由此可知,臨時保護期內實施行為的認定和專利保護密切相關。除上述情形之外,二者的聯系還體現在被訴實施行為的延續(xù)性上。為便于理解,本文將臨時保護期內實施發(fā)明所得的產品在專利授權之后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等實施行為稱為“延續(xù)行為”。業(yè)內對于前述延續(xù)行為是否構成專利侵權存在很大的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構成專利侵權,主要理由包括]:專利法并沒有為源自臨時保護期內的專利產品設定免責事由,并且專利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五種禁止實施的行為相互獨立,因此在發(fā)明專利申請獲得授權之后,只要不存專利法第十一條所述的
辦理內專利申請,國際PCT專利申請,港澳臺地區(qū)專利申請,版權登記服務、專利無效、商標注冊、變更續(xù)展、異議復審、無效答辯等各種商標案件,知識產權貫標